与欧共体的司法审查制度不同,W TO 法中的司法审查制度不是指W TO 自身的司法审查制度, WTO司法审查,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建立、维护或指定能够对有关行政行为进行及时审查的裁判机构和程序。WTO要求裁判机构必须是公正的,独立于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构,与裁判结果没有实质性利益关系;二是这套独立、客观、公正的司法审查程序,要保证受到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有机会将案件最后诉至司法机构,享有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而针对各成员国内的司法审查而言的, 那就是必须建立一个独立于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查机构,必须赋予受各种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力,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的司法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