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单方面对中国启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1》附件七的强制仲裁程序,中国已多次对外宣示“不接受、不参与”之立场。强制仲裁实难解决南海争端。中菲仲裁案的管辖权问题目前尚未解决,即便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菲方亦无必胜把握。由于两国在南海领土主权及海洋划界争端未被提交仲裁,菲方若败诉,可能在不违反判决的前提下提出许多法律理由将其持续在南海对抗中国的作为“合法化”,中方若被判败诉亦可如此。判决并不具备解决中菲南海冲突及争端的法律效力,两国针对核心争端的各自立场及法律论点不会因本案判决受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