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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研究
本文ID:LW208128
(字数:12680)
贪污罪主体研究
XCLW18910 贪污罪主体研究 (字数:12680)
摘要
贪污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破坏了职权的公信力,反应了公权力的腐败,社会影响恶劣。通过概念梳理,贪污罪符合一般刑事犯罪的基本特征,但是又具有职务犯罪的身份特点。其主体是特殊主体,而主体认定对贪污罪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驶入深水区,经济体制转型,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严格要求,我国刑法学界的诸多学者也对贪污罪进行了大量思考研究,收获累累硕果。但是,贪污罪在现阶段又不断衍生出新特点,学界争议不断,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疑难复杂案件,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深入剖析贪污罪的主体认定有助于司法实务,促进司法统一,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行文分三部分,辅以引言。
第一部分: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界定。首先从我国刑法学界对贪污罪主体概念的观点出发,比较国际上贪污罪主体的相关规定,通过对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公务性”的梳理,提出“公务”的本质特征是“法定性、管理性、职务性”,以期对贪污罪主体有一个更好的定性。
第二部分:贪污罪主体的构成范围。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罪的描述,可以将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进行以下分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准国家工作人员;三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中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界定是贪污罪主体认定的难点,本文将从委托的性质出发,结合委托形式,深入思考受委托型贪污罪主体的认定。通过梳理,对不同类型主体加以辨析和认定。
第三部分:贪污罪犯罪主体认定中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贪污罪主体的构成外延不断扩大,由此细分的司法认定更加分散,杂乱,已经呈现出与深化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相脱离的局面。问题主要表现在贪污罪主体界定不清、认定方式与时代脱节、同类罪名难以准确辨析及适用。由此,本人提出应牢牢抓住“从事公务”的本质和立法初衷去严格限定贪污罪主体范围,将不具有“公务”性质的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从贪污罪主体中排除。
关键词 贪污罪 贪污罪主体 身份犯 立法建议
目录
摘要
I
目录
I
引言
1
一、
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界定
2
(一)我国刑法贪污罪主体概述
2
(二)国际上贪污罪主体的相关规定
2
(三)从事公务的概念与特征
3
1、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辨析
3
2、“从事公务”的概念
4
3、“从事公务”的特征
4
二、贪污罪主体的构成范围
6
(一)国家工作人员
6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
(二)准国家工作人员
7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7
2、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
8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8
(三)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9
三、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认定中的问题及建议
10
(一)我国贪污罪犯罪主体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10
1、贪污罪主体界定不清
10
2、贪污罪主体的认定与社会发展脱节
10
3、贪污罪主体认定与职务型犯罪的同一性难以辨析
10
(二)完善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建议
11
1、以“公务”的本质特征严格限定贪污罪主体范围
11
2、将不具有“公务”性质的工作人员从贪污罪主体中排除
12
3、将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从贪污罪主体中排除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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