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205 论文字数:11170,页数:13
【内容摘要】犯罪是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行为。犯罪情节及其危害结果在我们的法律规定中,是作用于衡量刑罚轻重的量刑标准,而不是我们用来定罪的标尺。然而,我国《刑法》总则的但书规定给出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错误结论,这项结论不仅仅存在着字词语法上的错误,而且还直接违背和推翻了我国法律制定的关于“罪刑法定”的法理原则和制度规定。 本文针对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犯罪定义的但书规定,根据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同时结合《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的针对犯罪定罪量刑的方式方法,对照但书规定的情节轻重标准和危害结果的大小程度,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和研究,重点针对但书关联的犯罪情节、但书关联的危害结果,全面分析了情节轻微的罪与非罪,论述了危害不大的罪与非罪,发表了专属于笔者自己的个人观点和看法,提出了规范我国法律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但书情节;罪刑法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罪与非罪
目录 一,但书关联的犯罪情节 (一)法定情节关于量刑的制度规定 (二)酌定情节关于量刑的裁判准则 二,但书关联的危害结果 (一)罪刑法定与危害结果 (二)危害结果的法律作用 (三)《刑法学》关于危害结果的论述 三,情节轻微的罪与非罪 (一)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二)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三)不按犯罪处理的情节 (四)不认为是犯罪的情节 四,危害不大的罪与非罪 (一)预备犯的危害结果 (二)未遂犯的危害结果 (三)中止犯的危害结果 (四)从犯的危害结果 结论;规范我们的法律 注释 参考文献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1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