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852 论文字数:8857,页数:17 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定了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对维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意义甚大。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对制裁离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婚姻损害赔偿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尚有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
目录 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1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2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2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 3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责任的构成要件 4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 5 (一)、精神损害赔偿 6 (二)、人身损害赔偿 7 (三)、物质损害赔偿 7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8 (一)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范围狭小 8 (二)规定离婚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 9 (三)很难认定请求权人的 “无过错” 9 (四)实际司法实践中的情况难以把握 10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11 (一)应适当扩大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1 (二)损害赔偿请求不应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11 (三)过错与无过错的判断标准 13 (四)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4 【参考文献】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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