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812 论文字数:7134,页数:13
刑事诉讼证据相关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刑事审判工作实践中,常常会面对繁多的证据材料,如何去伪存真,排除各证据材料间的矛盾之处,从而形成真正完善的证据链条,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试从多年的刑事审判工作实践出发,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刑事诉讼证据认定中存在的几方面疑难问题,以求对审判工作有进一步的帮助和促进。 【关键词】刑事证据证明标准 主客观结合的证明标准 被告人翻供 罚金刑 沉默权 零口供 刑事诉讼证据主客观双重证明标准的确定和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审判活动中对案件事实中的待证事项的证明必须达到的要求。这样一种证明结果,要求必然是具有排他性的,也就是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案件事实,应当是一种排除了盖然性因素的完全确定的客观事实。这里的“证据确实”是指所采信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充分”则是指证据具有足以证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证明标准应具备以下特征:1相互佐证性。各证据材料间能够相互支持、互相说明。2互不矛盾性。各证据间、与待证事实间,均不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3是证据的闭合性。各证据间、与等证事实间均能紧密相扣,没有割裂,保证了待证事实的清楚。4证明结论具唯一性。各证据链条所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合理怀疑。这是一种偏重于客观事实的证据证明标准。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