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810 论文字数:5071,页数:10
坦白与自首的法律比较
【内容摘要】: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自首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交易”现象,主要体现在以自首来规劝犯罪人供认自己的罪行,从而认定自首的情况,我认为这一做法不完全具备合法性;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已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而自首是作为鼓励犯罪人改过从新、节约诉讼资源的一项量刑制度。为了达到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之目的,就坦白和自首进行分析论证。 根据如实供述内容涉及的事实和主体不同,可能分别构成自首和坦白。
【关键词】:自首、坦白、比较
近几年来,司法机关在侦破一些大要案或团伙犯罪案件时,为了尽快全面掌握案情、深挖犯罪、扩大战果、获取足够证据和固定证据等,往往以获取口供为突破口。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为了及时或顺利获取口供,避免刑讯逼供,经常承诺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时间内若如实交待全部犯罪事实,可视为主动投案,认定自首。笔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承诺自首。”这一现象体现了以下三个特征:一、侦察事实为前提;二、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是被动的接受询问或讯问;三、自首的认定是承诺的兑现。这一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快捷高效侦破案件,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节省司法资源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承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多数予以认定为自首。对此,笔者认为有不同看法,就此浅谈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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