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697 论文字数:8358,页数:06
论担保物权的执行 [摘 要]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对担保物权的执行途径大多较为慎重,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为公力救济,即担保物权的执行应采取公法上的方式,担保物权人执行担保物权之前通常需要获得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签发的裁判或决定,而不能私自地执行担保物权。二为自力救济,即担保物权人可径依担保物权而自行决定担保物权的处分方式并予以实施,无需经由担保人同意,国家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予强制干预。债权人能否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担保物权,这一问题曾经困扰过司法实践,理论界也有争论。 [关键词]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执行、担保物权强制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根据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的执行是担保物权最重要的效力,也是担保物权人最主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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