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655 论文字数:10095,页数:09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果关系。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现有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逐步走向完善。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 诚实信用先合同义务 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但引起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界的关注只是近十多年来的事。依传统的民法理论,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损失,既不能依合同责任请求对方赔偿,又不能按侵权行为主张赔偿。此种合同成立前这一阶段的关系得不到公平、合理保护的状况,对善良的无辜受害者无疑是不公平的,且直接影响了交易当事人的安全感。为了弥补传统民法理论上的不足,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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