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627 论文字数:10320,页数:14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摘 要] 现代社会,国家与公民利益关系,是两个并存的相对的利益主体。这种关系延伸到刑事诉讼中,意味着除了专政功能的国家利益,还承认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个人利益。现代刑事诉讼,坚持惩罚犯罪同时,主张重视人权保障,成为文明社会、法治社会彰显的特点。本课题以历史的、客观的眼光,审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变革对策。
[关键词] 刑事诉讼 人权保障
马克思曾经说过:“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刑式一定是拷问。”①可见,诉讼中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在强大的国家机器拷问下遭践踏,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史里,都可找到其例证。我国的刑讯制度可渭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存在。据《礼记.月令》记载“仲春三月—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肆掠即刑讯,就是说一年之中除在春季为保证农业生产而限制使用刑讯拷打获取口供,在其他季节审理案件均可以刑讯当事人。到了秦朝,刑讯开始合法化。汉承秦制,刑讯逼供一直被视为治狱的基本方法。至唐,刑讯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对受刑对象、受刑部位、拷囚次数、拷囚工具、拷讯违律者的责任等都形成制度性规定。经宋、明、清时期,刑讯的手段发展到了极其野蛮残酷的程度。刑讯几乎贯穿了我国几千年封建司法制度的全部历史,刑讯合法化、制度化是我国封建时代证据制度的重大特点。而依法治国、民主政治和现代刑事诉讼的要求,又决不再允许这种现象的肆虐。所以,无论是法学家、法律工作者,都在通过不同的渠道,寻找方法,解决司法实践中最大的难题。就是丢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偏见,解开“口供情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在公平的诉讼程序中进行评判;保证经依法审理后认定有罪的他们,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1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