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565 论文字数:10410,页数:07
论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之地位
摘要劳动法是一朵既不同于公法也不同于私法的“法律奇葩”,它属于社会法。劳动法以“劳工利益”为本位,“劳工利益”不同于私法所维护的“私人利益”。劳动法调整的是“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它在权义确定上实行的是“劳动基准法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原则,在合同约定上又实行“个体约定与团体约定相结合”,并以“团体约定”为主导,因而劳动法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通过层层限制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来维护“劳工利益”的“立体调整机制”。劳动法的这些特性使其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它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如果忽视劳动法的地位和功能,那么我们必将付出沉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代价。目前,劳动法是我国在立法上欠帐最多的一个法律部门,因而也是我国最需要加强的一个法律部门。近年来,在我国,劳动法的实际地位已经开始迅速地提升,劳动法将获得空前的发展。
关键词:劳动法、法律体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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