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551 论文字数:8613,页数:06
完善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管见
「摘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本文从善意取得的起源及法律性质、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立法例及不足、完善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构想三方面阐述了笔者对完善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见解。
「关键词」善意取得 动产 完善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通过与物权变动模式、不当得利、瑕疵担保等制度的相互配合与衔接,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目的。近现代意义的善意取得制度缘起古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制度,由于日尔曼法没有所有权的独立观念,因此占有与本权密不可分,某人将物委托他人占有,受托人将物让于第三人时,某人对第三人不能要求返还,而只能向让与人请求赔偿损失[]①。近现代民法上,由于该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方面的巨大功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普遍确认了这一制度。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1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