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542 论文字数:5713,页数:05
论我国现行林业行政许可制度之完善
〔摘要〕建立健全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对促进林业生态平衡和林业产业体系的协调发展,推动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环境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对有限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准入等方面存在缺陷,这不利于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以及我国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使林业行政许可制度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林业行政许可 现状 缺陷 完善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林业行政许可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和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赋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林业行政许可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业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也是国家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态平衡和林业产业体系的协调发展,推动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环境建设,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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