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468 论文字数:6343,页数:05
浅析侵占罪构成要件之客观方面表现
[摘 要] 侵占罪是新增设的罪名,如何认定该罪,理论和实践中有较大分歧。本文着重从客观方面予以论述,认为合法持有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合法持有包括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持有他人遗忘物、持有他人埋藏物三种;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罪的主要内容,其方式有两种:非法处分和变持有为非法占有;拒不退还或交出是构成侵占罪的必要条件,要求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表示,而且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最后,侵占他人财物是否数额较大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基础,侵占数额不仅指实际非法获得的财物数额,也指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非法获得的财物,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是对侵占罪处罚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标准,何谓数额较大,立法上应予以明确,未明确之前可参照《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
[关键词] 侵占罪 合法持有 非法占有 拒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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