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429 论文字数:7610,页数:06
试析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摘要] 本文通过对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效力的分析,揭示了我国《担保法》对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规定中存在的缺陷,明确了该制度中几个重要的概念以及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以完善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关键词]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缺陷 效力分析 抵押制度在创设之初是针对不动产的,动产担保由质权来设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资金融通的频繁,仍将抵押局限于不动产,动产则需采用转移占有的质权来设定物权担保,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许多国家纷纷突破传统抵押制度的局限,以特别法设立了动产抵押制度。我国自1995年10月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吸收了近期其他国家在抵押制度上的新发展,接受了动产抵押的观念,但对作为动产抵押基本制度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尚无明确、系统的规定,不利于充分发挥其在保障债权 实现及促进资金融通方面的重要作用,因而有必要对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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