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363 论文字数:4392,页数:04
法官如何适用自由心证 【摘要】诉讼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为查清案件事实,对于事实我国已从客观真实标准进入到法律事实标准的认定。但即使是法律事实,仍存在适用何种证据制度进行认证的过程,随着自由心证被确认,我国证据制度揭开新的篇章,这一制度虽在审判实务中已多次被践行,但由于法条简略,操作性不强,本文从证据裁判、日常经验法则、直接言词、全面审视证据、法官道德、心证公开等方面论证了适用自由心证时应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自由心证 合理性 适用规则
纵观证据制度发展历程,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客观真实制度等发展过程。我国伴随着经济发展,民事案件量激增,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客观真实这一证据制度标准开始受到重新审视。在学者及司法工作者千呼万唤之下,实际上已被多次践行的自由心证制度终于走上了前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一规定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地位,为法官审理案件时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如何适用自由心证制度,成为理论及实务界新的焦点,本文从六个方面提出适用自由心证应遵循的原则,望对此方面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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