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308 论文字数:5044,页数:04
浅析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务中的合理定位
[摘要]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刑法学界对修改流氓罪持不同观点,其中"分解取消论"观点被立法机关采纳,但同时,应思考此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性。刑法第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但学者都致力于对此罪行为性质的理解。在对定义的表述各有差异,寻衅滋事罪罪名与相关犯罪罪名界限不分明,认定上易混淆,现在还没有找到统一标准及合理的定位。这就需要我们从国情出发,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此罪在新形势出现的新特点,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 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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