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266 论文字数:4668,页数:04
论特殊防卫权的适用 [摘 要]我国1997年刑法在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新规定在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与疑难问题。笔者试从特殊防卫权名称的确定与特殊防卫权的适用两个角度对涉及的争议问题进行专门分析,并提出粗浅的见解。
[关键词] 特殊防卫权 名称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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