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228 论文字数:5788,页数:07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与责任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以人为本”的精神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可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方面具有一定超前意识,“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了人文关怀,彰显了社会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步。而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伤者的保护,是安全法中“对人身安全保护”的重要内容,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伤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保障交通事故伤亡者的有所赔偿。说到对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赔偿就涉及到了交通安全法中的敏感中心话题——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赔偿。也就是基于这个原因,在许多人的意识里都有一种认识误区,认为在道路上通行,就是机动车吃亏,“机动车见了行人就要让,发生了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方的事故责任”。这种错误认识的产生主要缘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不全面的理解,把本法条关于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当成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中的经济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是有一定的联系,但绝对不能简单的等同,以下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三种责任”——违法责任、事故责任、经济赔偿责任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违法责任 事故责任 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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