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125 论文字数:5510,页数:05
契约自由与我国公司法
摘要: 契约自由是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石和灵魂。我国2006修订的公司法,体现了私法自治和意思自治的理念,落实了契约自由的原则,这是新公司法最大的亮点。本文在通过介绍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和在我国法律实现,分析了契约自由思想在我国公司法的体现。 关键词: 公司法 契约自由 私法实现
西方私法中都认可契约自由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契约当事人有权缔结或不缔结公司契约,有权缔结公司契约形式,在一定情况下契约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公司契约的内容。在我国,建国后四十多年中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于整个法学领域,几乎不存在私法精神,市场化改革以后,公司法的颁布和不断修改,体现私法自治的理念和意思自治等契约自由思想逐渐得以确立,目前,我国正处在“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阶段,讨论契约自由原则比其他国家都更加具有意义。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