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639 论文字数:6247,页数:05
浅议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摘 要] 在民商事争议解决过程中,证据是具体争议解决程序得以启动和展开的基础,更是相关裁判者能够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解决争议的关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这固然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法律制度中长期而普遍确立的原则。但是,当事人毕竟能力有限,在获取某些特定信息方面的资格受限。那么,当出现当事人凭自身能力无法获取,但对争议解决至关重要的证据时,应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明确了我国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构成了我国医疗纠纷处理证据制度的核心。 [关键词] 医疗纠纷 举证责任 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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