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563 论文字数:13516,页数:09
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摘 要]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得;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合同法》规定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继续履行;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第三,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方式的选择,过去《经济合同法》突出强调实际履行。因为那时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合同作为计划实现的方式,其能否履行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国家计划的实现,进而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的生活。而在国际市场上,外国企业交易的目的就是谋利,只要经济上的利益能够得到满足,合同的利益就得到了实现,所以外国企业通常将损害赔偿作为违约的首要补救措施。所以,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就没有强调实际履行原则,而是规定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这次新的统一的《合同法》考虑到国家经济体制的根本变化以及统一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赋予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履行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违约补救措施。采取由当事人选择的原则,但把继续履行和补救措施放在前面,这样既考虑到国家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又符合了国际上的要求,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关键词]:民事违约,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目录 前言 1 一、继续履行 1 二、采取补救措施 3 三、赔偿损失 3 四、违约金 6 五、定金 7 参考文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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