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409 论文字数:4826,页数:04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引 言]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逐渐萌芽、确立、完善的。真正规定这一制度的现代法典是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该法只规定了诉讼参加的有关程序,没有对诉讼参加的实质加以规定,但它对大陆法系各国以后的诉讼参加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②。1877年颁布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对之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随后,日本、奥地利、旧中国、苏联等国都加以借鉴,作出了相应规定③。 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类。现行法律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较为完善,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规定有不适之处,理论界和司法界认识还不够一致。本文就对这两类第三人的概念、特征及区别入手,进而对法律保护机制作一粗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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