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300 论文字数:16387,页数:14
我国古代证人作证责任研究
摘要: 中国古代证人制度是古代证据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古代证人作证制度具有特别重视口供、允许亲亲相隐、对作伪证处罚严厉、对证人刑讯逼供等特点。在证据的审查上,确立了“五听”的原则。中国古代证人制度中的“亲亲相隐‘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对于我国当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证人作证制度;证人资格;伪证责任;审查证据。
目录 一、前言 3 二、中国古代证人作证责任的历史发展 3 三、中国古代证人作证制度的基本特点 5 (一)口供在证据中的地位突出 5 1、在古代诉讼中 “无供不录案”的原因 5 2、证人证言在民刑事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6 (二)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7 1、到场义务及责任 7 2、陈词义务及责任 8 (三)作证义务的免除 9 1、得“相容隐”者不得作亲人的有罪证言 9 2、老幼废疾言辞不得作证 10 3、妇女不得作证 10 (四)对伪证处罚严厉 11 1、各朝代对于伪证罪的规定 11 2、伪证和诬证是证不言情”时的两种具体形态 12 (五)对不提供口供的证人可以使用刑讯手段 12 (六)确立了“五听”的审查证据的原则 12 四、结论 13 (一)对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借鉴意义 13 (二)对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借鉴意义 14 五、参考文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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