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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XCLW104695 论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摘要………………………………………………………………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
经济法的“经济民主”、“经济公正”、“经济安全”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强有力支柱………………………………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键词:经济法 理念 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一、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社会整体利益观正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理念。我们将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为了将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达成目标的任务与其它法律部门明确区分开来,就是为了使经济法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利益平衡、保障和谐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功效。当然,关于经济法的价值理念问题,学术界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有的认为是社会整体利益,有的认为是公共利益,有的认为是社会利益。在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这几个概念中,我个人观点,还是用社会整体利益这个概念比较贴切。
社会利益是含义最广泛的一个概念。一切与个人利益相对的都是社会利益,其中包括集体利益、集团利益、区域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这些社会利益的区别在于是大社会利益还是小社会利益,也就是社会范围大小的区别。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政府在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而不是泛指一切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不是泛指大大小小社会的局部利益。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要靠许多法律部门。经济法仅调整涉及社会整体利益的这部分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利益。
公共利益是与个体利益相对的。这里所说的个体利益,不仅仅是单个人的利益,也包括集团或集体利益,有时甚至包括区域利益和国家利益。拿国家利益来说,有时可能是公共利益,有时未必是公共利益。当一国政府的决策真正代表和体现公共利益的时候,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等同;当一国政府的决策不能代表和体现公共利益的时候,国家利益未必是公共利益。在法律上,国家有会作为一个特殊的私法主体参与民事活动,这种活动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被认为是为了公共利益。
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与我国当前所关注的和谐社会构建有着惊人的契合之处。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就是平衡和协调各种经济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以求得社会整体利益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允许个性张扬同时又相互尊重的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世界上不可能存在没有个体利益的差异和多元的社会。只重视个体利益而排斥公共利益的社会,是不和谐的社会;排斥个体利益,只重视公共利益的社会,也是不和谐的社会;只有既尊重个体利益又重视公共利益,求得社会整体利益水平不断提高,各利益主体的利益相对平衡和协调的社会,才是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经济法将自身的核心理念和价值目标定位为社会整体利益,从而在遵循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对各领域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展开适当的调整,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经济法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
在致力于和谐社会构建的今天,我们必须很清楚地判断担当这一历史使命的背景和起点。我们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传统的计划体制即政府过多介入经济生活的体制还没有最终被打破,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最终形成,社会各方面的矛盾凸显:一方面,通过近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为世界各国所瞩目;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出现很多“木桶短板”现象,在大多数人生活水准提高的的情况下,不少人反映有子女读书贵、家庭住房贵、生病问医贵等难以承受的问题。
我们强调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和价值目标是社会整体利益,这里首先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利益从何而来?一说利益当然首先是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是要靠人的劳动去创造的。要创造足够的经济利益在众多的人中间分配,就需要有好的机制和体制;唯有好的机制和体制,才能充分调动人的劳动积极性。我国改革开放前后的经济变化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市场化的改革极大地激发了人的创造潜能和劳动效能,同时市场本身也较好地发挥了配置资源的作用。
有的人会说,我们不反对由于市场竞争带来的一般贫富差距,而是反对过大的贫富差距。我也认为,过大的贫富差距确实是问题,但这是事实上的不公平。在法律上,如果我们选择了市场体制,如果竞争是公平的,即竞争的规则是公平的,竞争的起点是公平的,竞争的过程是公平的,我们就很难说这种结果不公平。所以,市场机制作用是公平的,又是不公平的。说它公平,是因为我们别无选择,市场机制产生效率和效益;说它不公平,是因为它会制造事实上的不平等和不和谐。
笔者坚持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一项经济工作的原则,进而上升为一项经济法的原则并没有过时。它完全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完全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首先做大蛋糕,不是为了少数人,而是为了绝大多数人,使每个人在大蛋糕面前都看到希望。“效率优先”不仅是让人可能看到实在的利益,而且蕴含着又好又快的发展之意。“效率”两字首先是“效”,其次才是“率”。讲效率就是要快速发展,但这种快速发展不是盲目的发展,而是在追求效益基础上的快速发展。重效率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只有速度的提高而没有效益的产出被称为“有效率”。
政府如何来“兼顾公平”呢?按照我个人的理解:第一,设立保障底线。政府要根据现时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和承受力,确定相对贫穷的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通俗一点讲,就是要让相对贫穷的人,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看得起病。至于说,饭、衣、房等从哪里来,那主要是政府想办法的事。可以用税收安排,可以是保障基金安排,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安排。第二,政府要发挥现代经济管理的功能,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整体分配水平。
为什么是“兼顾公平”,而不是“注重公平”?这里涉及一个树立什么样的公平观的问题。一般的说,法律是注重公平的,公平是法律的最基本价值。但是在现代的经济管理中,效率与公平都是我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然而,在追求效率时往往会影响一定的公平,在追求
公平时往往要牺牲一定的效率。我们时常要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所追求的公平只能是相对的公平。而追求效率,追求经济利益,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则是绝对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是我们时代的主题。我国人口众多,资源消耗量大,何况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必须奋起直追。因此,在经济法上,效率价值或者说效益价值具有比公平更重要的价值。
需要强调的是,社会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出现,不是我们选择市场效率的错。效率与公平两者关系的背后是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市场寻求效率,政府寻求公平。市场规律是不能违背的,而政府的管理只能利用规律,并根据我们对规律的认识进行适当调整和改变。只有继续发挥市场效率功能,政府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起来,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迈出坚实的一步。
三、经济法的“经济民主”、“经济公正”、“经济安全”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强有力支柱
应当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具有鲜明的经济法特点,它既强调了经济效率,又强调了经济公平,与此同时,也突出强调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这一原则的运用有利于我们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有利于我们摆正政府的位置,处置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除此之外,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还需要其他原则具体体现,其中主要包括:经济民主、经济公正和经济安全。这三项原则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强有力的法律支柱。经济民主是现代经济生活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规则。尽管政府手中握有权力,能够在它所涉及的经济领域施加任何干预和影响。
公正是公平正义的简称。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经济公正在经济法上主要是指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自律或中介组织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行使权力和处理相关事务,尤是在市场主体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时能否客观、独立、不偏不倚地作出处置或者裁决,使所有被管理的主体受到公正的对待。严格说来,经济公正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分。
司法机关如何保证经济司法的公正,是不能不关注的一个难题。难就难在,大多数法官还不懂得经济法理,经济司法还没有独立的序。他们将经济法上的纠纷当成民事、商事纠纷在处理。他们的法律意识与思维(如果有)是民事、商事法律的意识和思维,他们适用的法律理念与规则均是民法、商法的理念与规则。这怎能保证经济司法的公正呢?!民法、商法保护的是个体的利益,所有规则反映的是市场交易的要求,而经济法保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所有规则反映的是政府管理即平衡和协调各方利益的要求。
有人会提出,国有企业财产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在经营过程中只要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纠纷,就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加以特别保护,这是否违反了市场公平的原则?国有企业进入市场,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受市场规则的约束。如果发生经济纠纷,一般情况下当然适用民法和商法。国有企业也不能以社会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为名侵占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该赔偿就赔偿,该受罚就受罚。
四、结束语
中国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承担着特别重要的使命,它的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则无不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要求相联系。继续创新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制,应当成为推进中国法治发展的不可忽视的时代主题之一。
参考文献:
1、 《经济法》,杨紫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及修订最新版
2、《经济法学》,李昌麒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1999版及修订最新版
3、《经济法原理》,王保树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及修订最新版
4、《经济法学》,漆多俊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及修订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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