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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及成因---以秦朝和唐朝为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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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及成因---以秦朝和唐朝为例(二)
由于历史久远,有关秦朝的传世文献极少,从现在掌握的资料看,秦朝已经具备了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与后世相比,有很鲜明的特色。
2.1.1明确结婚年龄,明确登记机关
秦朝明确男子成年,女子成人之后才满足结婚年龄。秦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作为成年的标准,举行冠礼。“冠”以后就具有了结婚的条件了。女子身高六尺二寸成人,女子成人“许嫁”,也就是具有结婚的条件了。这仅仅是一般的规定,在执行上并不严格。
其次是要经官府登记。结婚要到官府登记,过去的历史资料上是没有这样的记载的。而从出土的秦简中表明,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婚姻才成立。《法律答问》载:“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即是说,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答曰: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 可见,凡是经官府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2.1.2夫妻双方权利与义务初具模型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一直存在着男尊女卑,秦朝也不例外。 秦律维护男尊女卑,女子结婚后有到丈夫家生活的义务。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属于附属地位。
夫妻双方人身权受法律保护。秦律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也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夫妻间需相互忠诚,“禁止淫佚”。
2.1.3婚姻关系的解除也有明确法律规定
由于结婚经官府登记,所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也需要到官府登记,否则双方都要受到处罚。双方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另一方有再婚的权利。秦律保护男方有单方面休妻的权利。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还是有所限制的,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和汉以后的历代王朝是不同的。这里既没有“夫为妻纲”的影响,也没有女子“三从四德”痕迹。这就是秦朝婚姻法律制度最大的特色。
2.2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唐朝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高度繁荣的重要时期,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上都表现出了较大的优越性。唐朝婚姻制度在古代封建社会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呈现出了鲜明的特点。
2.2.1.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坚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缺少了这其中任一环节就会被认为是失礼,而双方家庭会因为的行为而受到指责。婚书作为婚姻成立的重要要件,当事人双方在结婚时成立之前要签订婚书,订立的婚书在婚姻的成立和解决双方婚姻纠纷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结婚时仍须遵循“六礼”,即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道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唐朝婚姻缔结的必经程序。维护一夫一妻多妾制的不平等婚姻形式。
2.2.2择偶权相对自由
虽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当时择偶主流,但是成年男女相比以前相对可以自由选择成婚对象,然后向父母报备,未向父母报备的,私定终生的,法律也承认。这无疑是婚姻制度的巨大的飞越,开创了婚姻自由之风气。
2.2.3允许离婚且方式多样
唐朝为中国历史上较为开化的时期,其法律中不但允许离婚,而且在离婚的方式上也做了多种规定。处理男方单方面休妻以外,还增加了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即“和离”和官府判决离婚的方式。
2.2.4女性地位有所提高
唐朝虽然处于封建王朝的巅峰,其法律内容的实质是为了维护封建的礼法,但是其中不少内容相较于前朝来说具有相当进步的意义,特别是在女性权利的保护上。女性也享有提出离婚的权利,社会贞操观念也比之前更开放。
3 秦朝和唐朝婚姻制度法律制度特点的成因
3.1秦朝婚姻制度法律制度特点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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