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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研究——以离婚诉讼房产分割制度为例(二)
本文ID:LW100702
婚姻法研究——以离婚诉讼房产分割制度为例(二)
2.夫妻个人财产
在婚姻法进行修订之前,未有描述夫妻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其修订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满足了新经济形式下日益繁多的财产类型的需要。2001年婚姻法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与本文主旨相关的主要是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其他内容在此不做过多描述。关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其基本特征是夫妻双方婚前所得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结婚以前一方就已经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个人出资购置的房产、结婚用品以及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获得的孳息等。对于婚前一方所用有的房产,婚姻法对其的规定是双方有条件的共有,即夫妻双方结婚5年以上另一方拥有居住权,8年以另一方上拥有使用权。对于这一点,婚姻法解释(一)取消了有夫妻双方条件的共有,即关于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仍然归原所有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致。关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专门针对房产问题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父母倾尽毕生心血为其子女出资购置房产无非是希望子女可以过上幸福的生活,不必为没有房产而烦恼。出于对父母及赠与人个人财产处分权的尊重,也出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要求,此类房产应当确认为一方个人专有,而排出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二)
我国夫妻财产制中房屋产权的概念及权能
1.夫妻财产制中的房产所有权的概念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它是财产归谁所有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注册后,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开始共同生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双方共有,但是,夫妻作为相对独立的个体都有各自独立的财产利益需要保护,即便是缔结婚姻关系之后。作为夫妻财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的房产,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及再分配,对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夫妻财产制中的房产所有权的权能
夫妻财产制中的房产所有权权能与一般意义上的房产所有权权能并无十分明显的区别,也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第一,占有。占有权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一般由财产所有人本人行使。房产占有权可以由房产所有人直接行使,也可以由合法的非房产所有人合法使用。非所有权人占有房产必须有法定或约定的根据,否则即为非法占有。第二,使用。使用权是财产所有人根据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自己需要的权利。房产所有人可以直接使用房产,也可以由合法的非所有人合法使用。第三,收益。收益权是房产所有人在其房产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所有权的存在以实现经济利益和价值增值为目的,这最终体现在收益权上。如将房产出租收取租金收益可以由房产所有权人享有,也可以由合法的非所有权人合法享有。第四,处分。处分权是房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理其财产的权利,既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改建、拆除房产,也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如置换、出售、赠与房产。房产处分权一般只由房产所有权人拥有,非房产所有权人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并在法定范围内才能行使房产处分权。
(三)
婚姻法解释(三)对几种常见的夫妻离婚诉讼房屋产权归属的认定
1.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归属的认定
“当前,按揭购房已成为我国商品房买卖的最主要形式。这类房屋在离婚诉讼中的归属与分割问题因为牵涉物权法、房产法、婚姻法等诸多法律规定,加之司法判决中存在不统一的现象,从而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难点问题”[4]。限于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各地发法院对此的判定也不尽相同。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于一方在婚前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在婚前已经取得了购房合同支付者的全部债权,债权通过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转化为物权,因此离婚诉讼房产分割时将按揭房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从法律角度来讲相对较公平公正。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另一种债权形式,即婚前贷款购买商品房的一方向另一方所欠的债务,离婚时可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婚前贷款购买商品房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2.婚后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属的认定
在离婚诉讼中,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之争也是焦点问题之一。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往往倾注了毕生存款,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也不会和子女签订书面协议或打借条。作为出资人的父母担心子女因离婚而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将此类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其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故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对此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项规定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其子女与产权登记主体结合统一,反映出资购房父母的真实意图,避免了各地方法院对此判定的不统一,保护了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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