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此次论文的研究对象是侗族的习惯法,侗族是一个只有语言却没有文字的民族,这就使得国家制定法在这里的普及变的难上加难,怎么样在这里建立一个法制的社会呢?本文结合当今学术界的学者们的观点,对侗族的“补拉”制度,“款”做了简单的介绍,并结合贵州的实际情况,找过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冲突的原因和形式,希望以此可以找到一条习惯法与国家法结合的道路,促进我国的少数民族法文化的发展。 一、侗族简介 (一)侗族的分布区域 侗族是中国五十六个民族的-员,主要聚居在我国的西南部,既主要分布于分布在贵州省的天柱、锦屏、黎平、从江、榕江、剑河、三穗、镇远、铜仁、江口等县(市)和玉屏侗族自治县,湖南省的通道、新晃、芷江、靖州等侗族自治县及绥宁、会同、黔阳等县,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三江、龙胜、融水、罗城、环江等自治县。此外湖北省的恩施、宣恩、咸丰等县(市)还有数万人,全国侗族人口大约267万人。侗族分布的区域从自然地理上划分可分为南北两个区域,这也是文化意义上的分区。南北两个区域由于自然环境的差别,导致社会环境也有一定的区别,兼之南北聚居区域在历史上曾分属不同的行政区管辖,受外部文化的干预,经济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南北侗族文化有较大的差异。本文主要一我国的南部侗族为例对侗族的习惯法进行研究。 (二)侗族的历史 民族学界从民族形成的重要条件,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等方面出发,提出民族是包含了“四个共同”特征并具有相同的时代属性,社会属性,稳定属性和生物属性的稳固的人们的共同体。[1]除此之外,是否具有比较高级层次的社会性要素如社会制度,生产关系,阶层关系等,是区别部族与民族的几个重要标准。约到宋代,侗族正式从起先民群体中分化了出来,成为一个独立而稳定的民族共同体。侗族自古就在中国的南方繁衍生息。古代侗族先民原来居住在广西梧州一带,后来一部分向东移动到贵州、湖南一带;另一部分移至广西定居下来。12-13世纪,江南一些汉族人因战乱而迁到侗族地区;14世纪,从江西迁移来大批的汉族农民;14世纪末,又在侗族地区屯军,军人多为江西籍的汉族人。以上这些移民和屯军,以后有大部分融合到侗族中。 (三)侗族的生存环境 1. 侗族生存的自然环境 侗族生存的空间自古开始就相对稳定和集中 ,其生存区域从古至今变化甚小。主要地处贵州省东南部云贵高原向湘贵丘陵盆地过渡的斜坡地带上,是云贵高原,湖南丘陵,广西丘陵的交汇区。该区域气候属于中亚热带湿润季风山地气候区,总体上气候温和,夏无酷暑,冬上严寒。这里有得天独厚的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为侗族人民创造了丰盛的动植物资源,但不利之处在于山多田少,山高林密,日照时间短,人们的日常生活比较艰苦,与外界交流也较少。 2. 侗族生存的社会环境 历史上南部侗族居住的区域边缘多杂居有汉,苗,瑶,水的民族,侗族人民与其他各民族之间进行着频繁的经济,文化的交流,“一般来说,瑶族住山顶,苗族住半山腰,侗族住河边平地,汉族主要分布在交通便利,开发较早的地方,这样的居住格局使个民族有自己的生活空间,一般不会发生太严重的生存冲突,民族关系总体上比较和谐。”[[1] 廖君湘.南部侗族传统文化特点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60.][1] 二、侗族传统制度及习惯法简介 关于侗族习惯法最早的记载在《容斋随笔》一书里,广义的侗族习惯法,是“指一切约定俗成的旨在规范个体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规范总合。包括具有限制个体行为的风俗习惯,禁忌在内。习惯法的内容主要还是社会风俗,社会禁忌,‘俗成’的因素居多,还没有上升到系统,全面的高度,自觉的,自动的和全民参与的‘约定’成分较少。”而这里所说的侗族习惯法,主要是说狭义的习惯法,指侗族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约定,并且由有权的组织或机构进行监督,执行的规定或“款”,在侗族地区它类似于国家法,但却又不是正规法律的行为规范,习惯法不同于一般道德规范的最重要一点就在于它个体行为有强制性规范,并且有一个社会公认的权威组织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一)“补拉”制度简介及其功能和特点 1.“补拉”简介 “补拉” 侗语意为父亲与儿子,“补拉”组织是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的,在侗族地区广泛存在的一种基层组织,成员之间具有相同的祖父,曾祖父,高祖父,相互之间具有同姓同宗的近亲血缘关系。“补拉”组织有一套维持其正常存在和运作,充分发挥组织功能的规范体系,既“补拉制度”。其性质就是南部侗族传统社会的宗法制度。它既与一般的宗法制一样具有宗法制度的一些共同特点,又具有侗族的民族特点和一定的地域性。侗族家庭的称呼多种多样,但这些家庭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都是以父系血缘为依据,由一个男性祖先所繁衍的数辈子女及其家庭,自然地形成为一个特定的宗族”,[[2] 廖君湘.南部侗族传统文化特点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132.][2]在其宗族集团内部是禁止相互通婚的,宗族成员共同祭祀同一个祖先的墓地;共同商量宗族的重大事物;共同办理宗族内的大事,如建房,喜丧等大事。在生活中在经济上相互帮助,不分你我,但成员之间有辈分的分别,成员共同遵守族规族约,有的还共同拥有一座鼓楼。“补拉”组织处于侗族传统社会组织中的最低一层,组织中的成员一般都具有血缘关系,且居住地在地缘上也比较接近,多在同一村寨之中。“补拉”组织在侗族传统社会生活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对宗族内的成员及其家庭起着组织和支配的作用。 2.“补拉”宗法制度的特色 “补拉”组织以血缘为基础,因而具有人人参与的广泛性和。“但是它同时却有着对血缘和地缘限制的非严格性”[[1] 廖君湘.南部侗族传统文化特点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135.][1]“补拉”组织以父系血缘为其核心,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找到于之相对应的血缘,也就可以找到其“补拉”组织。“补拉”组织成员多聚集在一起,以“鼓楼”为其符号,聚居在一起,相互之间交往密切,也这“补拉”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条件,“补拉”组织允许成员流动,允许外姓加入,并且对他们没有歧视,只要加入进来,与其他“补拉”组织成员一视同仁。它也允许其成员同时从属于多各“补拉”组织。 “补拉”内部成员的婚恋行为有严格的禁忌。“包括同一辈分在内的统一血统的男女青年之间禁止在鼓楼或歌堂开展歌班对歌或‘行歌坐夜’等谈情说爱的娱乐活动”。[[2] 廖君湘.南部侗族传统文化特点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140.][2]“补拉“内部禁婚与汉族宗族制度的“同姓不婚”有相同的性质。 各“补拉”组织之间和平相处,相互平等。侗族的一个村寨中一般都具有数个“补拉”组织,它们之间相互平等,不存在相互从属的关系,各“补拉”组织之间多和平相处,相互帮助。 3.“补拉”制度的社会功能 “补拉”组织主要是对内主要调整成员之间的纠纷,共同决定和完成宗族内部的重大事物,如婚丧嫁取等。对外则是维护本“补拉”成员的利益。而在本“补拉”成员违反“款”时,“补拉”组织还要承担教育和执法的责任,成员违犯“款”的规定,被处以死刑,一般都是由本“补拉”成员甚至血亲来执行,以此警示其他成员。“补蜡”制度主要是由南部侗族基层社会成员的风俗习惯及各种规约所构成,在日常生活中约束着人们的言行,发挥起高效率的社会功能, (二) “款”简介及其功能和特点 关于侗族习惯法最早的记载在《容斋随笔》一书里,广义的侗族习惯法,是“指一切约定俗成的旨在规范个体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规范总合。包括具有限制个体行为的风俗习惯,禁忌在内。习惯法的内容主要还是社会风俗,社会禁忌,‘俗成’的因素居多,还没有上升到系统,全面的高度,自觉的,自动的和全民参与的‘约定’成分较少。”而这里所说的侗族习惯法,主要是说狭义的习惯法,指侗族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约定,并且由有权的组织或机构进行监督,执行的规定或“款”,在侗族地区它类似于国家法,但却又不是正规法律的行为规范,习惯法不同于一般道德规范的最重要一点就在于它个体行为有强制性规范,并且有一个社会公认的权威组织以强制力保重其实施。 1.“款”简介 侗族“款”组织源远流长,最早见于宋代文献,“其实际意义包括村寨内部自制订立的‘款约’,村寨之间联合订立‘款约’,宣讲款词和执行‘款规款约’”。[[1] 廖君湘.南部侗族传统文化特点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145.][1]南部侗族传统社会的“合款”组织由小款,大款和联合大款三个层次组成,小款是最小的“款”单位,一般有几个地域较大的自然村寨或者一个主寨联合附近的几个小寨子组成,是实施民间自治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实体。这一层次的“合款”组织在本区域内订立民间自治的规约,解决族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社会矛盾,处理村寨内部无力解决的社会治安案件。大款则是由若干的小款联合结盟而成的,多为特定历史背景下根据侗族社会需要临时组合。联合大款和大款一样,也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临时组合而成,是又若干的大款联合而成,一般多是在民族利益和生存受到威胁或者遭遇生存危机的时候,但当这种危机或威胁不存在是,联合大款因在不具有实际意义,就自动解除了。“小款”和“大款”都有其“款首”,“基层小‘款首’是从寨老,乡老中推选出来的,而众多的小‘款首’经过选拔而产生大‘款首’。大‘款首’是行政首老,是众多‘款民’中的佼佼者。由于‘款’的领导者是从德高望重,忠厚正直,秉公执法的‘款民’中经过多层次的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享有很高的威望。具有很强的感召力,再加上‘款首’很少脱产,作为‘款民’中的一分子,他从事领导活动完全是尽义务的,没有报酬,因此,他了解‘款民’的疾苦,最能代表‘款民’的利益。”[[2] 黄在琳.试论侗款在行政管理上的基本功能J.苗侗论坛,1993,19(3):73.][2]此外,“款首”的要求也是很严格的,他不仅要熟悉侗族的风俗习惯,还要对军事、外交、组织等都懂得,并且要有一定的领导才能。“作为‘款约’的执行者,‘款首’充分利用‘款约’所指定的条文作为统治的工具,透过人为制造的神秘感,‘款约’的无比威严的效力以及自身的号召力去行使指挥的权利。在战时能够使‘款丁’放下锄头拿大刀,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1] 黄在琳.试论侗款在行政管理上的基本功能J.苗侗论坛,1993,19(3):73.][1] “款”习惯法的内容与当地的社会生活,生产实际相适宜,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从家庭到社会,从刑事到民事,从集体到个体,从生产到生活,他的主要体现形式就是在那些具有约法性质的款词当中。侗族各地区村寨虽然口头传承内容详略不等,但是它们“普遍执行《阴阳款》款约。综合各种搜集整理的口传资料和残存的石碑碑刻内容可以看出,侗族传统社会的不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集中体现为‘六面阴事’和‘六面阳事’。‘六面阴事’之当事人可处以剥夺生命权,‘六面阳事’是犯罪较前者为轻,由死刑以外的其他规则实施惩罚的六种不法行为。”[[2] 廖君湘.南部侗族传统文化特点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2]“《阴阳款》订出六面阴(死刑),六面阳(活刑),六面厚(重刑),六面薄(轻刑),六面上(有理),六面下(无理),十二条款,十八规章,即六面阴规,六面阳规和六面威胁三大类。包括死刑,活刑及教育之类的惩罚措施。”[[3] 邓敏文,吴浩.没有国王的王国——侗款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69.][3]这个古老的法律体系从族规,族法到社会治安,民事,刑事诉讼,生产管理以及包括各地封山育林,保护庄稼等乡规民约在被的各个方面,都规定有具体条款,对侗族社会有安定治乱,惩恶扬善,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它的体系结构为‘六面’,指的是东,南,西,北,上,下六个方位,其含义是全方位的智力社会,可称为‘六合’治理。”[[4] 廖君湘。南部侗族传统文化特点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156.][4] 2.“款”的运做方式 “款约”习惯法的运做包括判决和惩处,执行等几个环节。采取人判和神判两种判决形式。发生在本村寨的违反规约或条款的情节比较轻微的不法行为,村寨内部的民事纠纷,由寨老召集本村成员在鼓楼或鼓楼坪进行评理,调解和裁决。所谓“寨里有事寨里判,本村杀牛村里断;哪人不听,当众捉到,铜锣传天,千家事,众人理,众人判杀就杀,众人断打就打。”[[5] 湖南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编.侗款Z.长沙:岳麓出版社,1998.112~113.][5]一旦发生触犯款规款约情节的严重犯罪行为,或者联合订立“小款”的村寨之间冲突,则就是由“款约”来裁断。通常情况下是在款首的组织下,召集当事村寨的寨老,款众在款场聚会并“起款”,或调解或审判,断案。在侗族社会,审判和定罪重在证据,“不管是谁,捉不到贼身,抓不到把柄,眼不亲见,捉不到手…逃走鹞鹰,山林,算他侥幸”[[6] 湖南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编.侗款Z.长沙:岳麓出版社,1998.112~113.][6]但是,只要人赃俱获,就要秉公处理,绝无姑息的道理。而且寨老,款首组织众人裁决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规约,公平正直,一视同仁,当人判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意见结果为最后结果。 神判适用于案件特别复杂,人判难以奏效而当事人又同意使用神判的案件,神判运用“捞油锅”,“煮米”等方法,“神判”一般请鬼师出面主持,这样就更增添了它的神秘色彩及其权威性,即使是冤假错案也只能是听天由命,接受现实。“这种看似不可思议的裁决方式,建立在经验事实基础之上,缺乏令人相信的科学实证。但在某种特殊的社会场景当中,使得争执难决的社会纠纷最终得以确定,虽有可能损害公平正义,但从效率的觉得看仍不失为民间社会创造的法文化里一个富有成效的地方性知识成果。”[[1] 湖南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编.侗款Z.长沙:岳麓出版社,1998.113~114.][1] 3.“款”的文本形式和主要特点 “款约”习惯法的文本形式比较复杂,大致可分做六个类型,即岩石文本,念词文本,款词文本,碑刻文本,鼓楼柱文本和家族规约文本。[[2] 石开忠.侗族习惯法的文本及其内容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0,20(1):21~24.][2]侗族习惯法各种文本的内容侧重有所不同,岩石文本所反映的内容比较单一,主要涉及某些地域范围的婚姻,斗牛的约法;念词文本主要反映某些地区或村寨对偷盗抢劫,破坏婚姻,伤害等不法行为的处罚;款词文本是习惯法的最古老的文本,一般都是关于民族重大事件如婚姻改革,各级“合款”组织内部地方治理,联防自卫等方面的内容;碑刻文本则是款词的成文表达,多借助于汉字将约法的内容进行碑刻;鼓楼文本的内容多为婚姻习俗,斗牛,惩戒标志等方面,更多的是警示和象征的意义;家族规约则仅限于都某族性,家族或家庭内部的婚姻,伦理方面的行为规范和控制。 “款”组织是侗族社会内部民间自治的一种组织形式,侗族社会的正常运转主要依靠的就是民间自治。“款”组织在侗区实际上代替政府组织,行使着组织和管理社会的职能。它具有广泛的原始民主性,。“是形成欲契约制基础上的村寨联盟,是全体成员的集体意志表达,各级款首的产生都是民主推选的结果,他们是自然的领袖群体”[[3] 廖君湘.南部侗族传统文化特点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210.][3]。“款”与“补拉”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例如对外他们都具有联防,自卫的军事同盟性质,都具有浓厚的地缘性,它集“立法,司法,军事,教育,组织,管理等多项功能于一体,它是建立在一定‘盟誓契约’基础上的社会联盟”[[4] 廖君湘.南部侗族传统文化特点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222.][4]。“款”的规定涉及侗族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同侗族这个民族一样,它也表现出大量的原生态特征。 “款”的主要内容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对违法行为的量刑规定,初步具备了构成法律规范的两个法理要件。既有行为惩罚的部分,又有法律后果的部分;既有保护性的法律后果,又有惩罚性的法律规定;并且贯穿于约法款的全部内容之中。侗族约法款中还有关于授权性和义务性的规约,以及量刑规定等法理思想。“款约”习惯法很大程度上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再通过群众共同议定而确立,它的产生缘于人们的社会需要。它的立法,司法都通过了村寨群众的商定同意和盟誓来实施,是一类群众公约,因此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同时由于“款约”的地域局限明显,只对认可行为规范的成员有效,只在通行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故没有国家法那种普遍统一的效力和权威。 三、侗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 (一).冲突的表现形式 首先,国家法的制定,更多的是从宏观的层面去考虑的,它不可能同时兼顾少数地区的实情和弱点,只能从大处着手,而忽视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和民众的接受能力。在侗族地区,“款”不仅仅是习惯法,它还有宗教上的意义,他们对神对天对鼓楼的理解,体验要比对国家制定法的理解要强烈很多。而我们的法律,在立法和执行的过程中,是不可能考虑到这一点的。这就造成了制度层面的根本冲突。在都市中,很容易被人们接受的法治观念,在侗族地区,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和思维模式的不同,却很难得到他们的认同和理解。 其次,习惯法从原始社会至今经历了漫长的历史,传统的法律观念已经在侗族人民的的心中根深蒂固,“在他们的观念里,讲究的是人情、天理、法律,三者的次序不可逾越”,[[1] 王欣.试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D.新疆:石河子大学,2008.9.][1]这就造成了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在现实中,特别是涉及一些人伦的案件时,二者的冲突表现的更加激烈。这种情况在文化越落后的地区表现的越突出。因此,在立法时,特别对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做了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在刑法的适用范围上就规定如与少数民族的有关风俗想冲突的优先适用民族习惯法。”[[2] 王欣.试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D.新疆:石河子大学,2008.][2] 再次,侗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文化范畴,不同民族的人对本民族的文化都有着天然的认同感。侗族习惯法是小范围内的民间文化,而国家制定法则是大范围内的精英文化。他们为不同的人服务,本身没有优劣之分。是相互独立的。侗族人民对他们的“款”有这天然的认同感,如果我们一定要把国家国家制定法强加给他们,只会带给他们更大的反感。 (二).冲突产生的原因 今天贵州的许多侗族自治区,侗族人民仍是基本实行自治的。国家制定法在这里只能起到很小的作用的。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法律的普及程度不够。侗族是一个只有语言没有文字的民族,而且多数人不懂汉语。向他们宣传国家制定法,也只能通过口传,如此之多的法律条文要通过口传来进行普及,这就使得法律的普及成为一个首要的难题。 其次,侗族人民对他们并不了解的国家制定法,普遍的抱有抵触情绪,侗族的“款”,是民众自己商议后经过一定的仪式后而确定的,“款”不仅是一种规定约定,对侗民来说还具有宗教上的意义。这一点是国家制定法很难超越习惯法的地方。他们认为政府制定的国家法,被认为未经过商议和仪式,而是强加给他们的,不合理,而且他们也没有对制定法的尊崇和惧怕。 再次,当侗族人民的生活产生纠纷时,当人们遇到实际问题是,“款”总能帮助他们快速又合理的解决问题,而寻求国家制定法的帮助,结果却可能不尽如人意。这一点在在涉及人伦、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问题上表现突出。久而久之,人们在遇见问题时,自然就更愿意通过“款”来解决相互之间的问题了。 侗族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人们和平共处,生活宁静,侗区的社会秩序井然,犯罪率很低,虽然,以现在法制的观点来看,他们的“款”并不完善,有些过于野蛮,不符合我们现在的国家政策和社会的发展,但是,我认为,对侗族人民来说,它仍是不可替代的。这如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所说,除根本法,公民法,和刑事法之外,还有第四种法律,它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 四、侗族习惯法的当代价值 中国少数民族法文化是中国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和社会进步中自然形成和智慧积累的成果,它包括少数民族习惯法观念,习惯法意识,习惯法规范,习惯法行为。侗族款约的某些内容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不一致的,但作为侗族地区长期存在的,具有规范组织内部成员的道德行为,调节社会矛盾的一种习惯法,侗族款约在今天仍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它是款众根据当地实情制定的,更适合当地的民情风俗,等更好的促进当地良好民风的形成,更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如剑河县小广寨关于婚姻风俗的改革,还有在三江侗族自制县八江乡的布代村,孟田村及良田乡的布糯村的村民委,老人协会,村民代表共同指定了一个新的关于红白喜事的规定,作为村款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村款民约对结婚,生小孩,为老人送终等费用开支做了规定:结婚,满月只能办一天酒,送的猪肉不能超过50公斤,米酒不得超过50公斤,放鞭炮不得超过100元。半丧事时,孝布只发给子孙和女婿[[1] 董明,梁克川. 三江新鲜事:侗乡村民自刹人情风N.柳州日报,2006—04—11.][1],等。三江县的这一规定,适合当地的民情,阻止了铺张浪费,使得村寨村民因为办喜事投入过多影响生活的现象得到杜绝,众所周知,在中国的农村,讲排场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有些村民因为办喜事负债累累的情况也是有的,这一规定可以使得的村民将这些钱投入到更需要的地方去,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当地的经济水平。 其次,有助于侗族地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侗族地区人民在保护环境方面不仅有着悠久的传统,而且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款约大多数对保护环境有着明确而严厉的规定。如贵州从江县康熙十一年七月初三立的《高增寨款碑》第二条规定:“谁砍伐山林,风水林木,不听劝告,罚款三千文”,“凡进入封禁的山林砍柴一排,伐杉、松木一株,罚黄牛一头,白银五十两,大米一百斤,泥鳅一百二十斤”[ [2] 杨和能,周世中.略论侗族款约的当代价值——黔桂瑶族、侗族习惯法系列调研之五J.广西社会科学,2006,10,136~139.][2]。在侗族地区,对破坏森林植被,损坏林木的行为处罚是十分严厉的,正是侗族地区这种爱护林木的民间古风和严厉的款约,才使得侗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才能使我们现在还能看到侗族地区的原生态环境。 再次,我认为也是少数民族习惯法对于当地民众最重要的意义,即有助于当地民众的自制管理,减少司法成本,促进侗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侗族多分布于自然条件较为恶劣,比适宜发展的地方,与外界交流比较少,正是这样的原因,使得侗族地区保留了较多在汉族社会已经灭绝或丢失的文化遗产,但是同样的原因,却也使得侗族地区于外界的交流的减少,使得先进的文化理念的和法制观念在这里变成了纸上谈兵,国家制定法缺少在这里实施的土壤和条件,也起不到法律的预期效果。侗族地区是一个乡土社会与我们法律制定预先设立管辖的区域的特点和性质是不同的,这就注定了我们的国家制定法在这里实施一定会遭遇失败。所以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都分别赋予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侗族习惯法根植于农村社会的土壤之上,形成于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在不断的积累、改革之中形成了乡村社会的内在的逻辑,指导和规范着侗族乡村社会的正常运转和生活与其中的居民的日常生活。侗款组织是民主自治机构,款首由民选产生,是民意代表,不世袭,也不是终身制。款首要秉公办事,不脱离生产,所作所为都在款众的监督之下,款组织内部的重大决议都是由款众民主表决通过的。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矛盾增加,争讼也诉讼不可避免的随之增加,从而加大国家的司法开支,侗族人民利用侗款进行自我管理,可以从进侗族地区的稳定,对于减轻国家的司法开支大有裨益。 综上所述,侗族习惯法代表了侗族社会中一定区域一定人员的需求,它根植于这片土壤之上,侗区的社会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是它发芽和成长的土壤,它符合这里的人民的需求,在这里只有侗族人民自己的款规款约才能起到我们期望的法律的效果。我们应该在肯定国家制定法的权威的同时,给予少数民族习惯法一定的生存空间和尊重。
结语 侗族习惯法是中国法文化的重要组成本部分,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自然形成和智慧积累的成果。我们应该在保证国家制定法权威的同时,给予少数民族法一定的尊重和生存空间。 作为侗族地区长期存在的,具有规范组织内部成员的道德行为,调节社会矛盾的一种习惯法,侗族款约在今天仍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它是款众根据当地实情制定的,更适合当地的民情风俗,更好的促进当地良好民风的形成,更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还有助于侗族地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有助于当地民众的自制管理,减少司法成本,促进侗族地区的社会稳定。这是属于我们的法治本土资源,我们应该更好的利用它,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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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卓轶群老师的热情关怀和悉心指导。在我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卓轶群老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无论是在论文的选题、构思和资料的收集方面,还是在论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成文定稿方面,我都得到了卓轶群老师悉心细致的教诲和无私的帮助,特别是他广博的学识、深厚的学术素养、严谨的治学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使我终生受益,在此表示真诚地感谢和深深的谢意。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也得到了许多同学的宝贵建议,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感谢所有关心、支持、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 最后,向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对本文进行评审并提出宝贵意见的各位专家表示衷心地感谢!